【总 则】
【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证 据】
【审理和裁决】
【简易程序】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仲裁中止】
【附 则】
 
 
 
 
第八章 【仲裁中止】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 仲裁程序是否中止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仲裁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是否恢复仲裁程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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