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须知

来源: 许昌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2/12 查看次数:4777

调解须知

   第一、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愿意提交许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调解的,适用
   第二、 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第三、 调解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商业惯例或者交易习惯,通过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纠纷。
   第四、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不记笔录。
   第五、经过调解如达成一致,仲裁庭应当依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
   第六、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争议的事实。
(二)当事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并可声明该文件和材料仅供仲裁员查阅。
(三)身份证明文件。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和裁决书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所不同的是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该调解书。因此,仲裁中的调解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纠纷解决办法。